一、许可项目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许可内容:计量标准考核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三、许可条件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申请建立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对内部执行强制检定,应当向受理计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五、许可程序
计量标准考核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发送计量标准考核任务(计划)委托书、专家评审(现场考评)、审批和签发证书(或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五个环节(参见计量标准考核审批程序流程图),具体如下:
1.申请
申请单位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详见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2.受理
(1)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 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2)受 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给承担考核的单位或专家组,并发送计量标准考核任务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