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计量基准的审批
二、办事流程
(一)申请
申请建立国家计量基准的单位填写国家计量基准的审批申请表,并将以下材料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量传处:
(1)申请建立国家计量基准的单位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a 国家计量基准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b 稳定性情况及考核报告
c 课题计划任务书
d 研究报告
e 鉴定证书
f 检定系统表
g 基准技术操作规范
(2)申请废除和报停国家计量基准的单位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料为:
国家计量基准的废除或报停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3)申请国家计量基准恢复使用和改值的单位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对于申请计量基准恢复使用的:
a 计量基准恢复使用或改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b 计量基准稳定性报告;
c 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经过技改的,提供课题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和鉴定证书);
d 检定系统表;
e 基准技术操作规范。
申请改值的:
a 计量基准恢复使用或改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b 改值的证明材料(国际比对结果等);
c 检定系统表;
d 基准技术操作规范。
(二) 受理
计量司量传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
受理后,对于新建立计量基准或恢复使用计量基准的申请,由计量司下达考核任务,计量司量传处组织成立专家组,按照(三)至(五)要求的程序进行。
对于废除或报停计量基准的申请,按照(六)要求的程序进行。
(三) 专家审核(3个月)
由专家组执行考核任务,首先进行对文件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再进行现场及稳定性考核,并给出考核意见,报计量司量传处。
(四) 结果核准(10日)
计量司对专家组的考核程序、方法和结果进行核准,即量传处根据考评意见对考评结果进行初审,审查整个专家组考核活动的程序、方法与标准的符合性和规 范性,专家考核资料的完整性,考核结论的合理性等,并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起草签报文件。并将初审完毕的考核材料和签报文件报送计量司领导审核后上报国家 质检总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 批准(10日)
国家质检总局分管领导根据专家组的考核结果及计量司核准意见,对考评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对考核材料进行抽查。并在1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 废除与报停(中断量传、拆卸或改装)的审批(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