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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三、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检验检测资格核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

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 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

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三)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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